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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具有什么特点?没收财产应当注意的问题?|买球赛的网站下载官网

本文摘要:目前各地各级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认真贯彻继续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也大量不断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这也体现了财产刑在我国现有刑罚体系中的最重要地位,充公财产则是最少见的了。

目前各地各级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认真贯彻继续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也大量不断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这也体现了财产刑在我国现有刑罚体系中的最重要地位,充公财产则是最少见的了。那么充公财产具备什么特点?充公财产应该留意的问题?下面就有小编入大家讲解涉及科学知识!1.充公财产是一种刑罚方法。这是充公财产的法律属性,具体地说,充公财产与罚金一样同归属于财产刑范畴。

这一特点使充公财产与其他非刑罚方法界线了界限,同时又彰显充公财产刑具备其他一切刑罚方法的共性,如法定性及强制性等。2.充公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限于。因为只有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才能限于刑罚方法,充公财产这一财产557刑也不值得注意。

同时人民法院被判充公财产刑时必需依据本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限于。例如是选科充公财产还是并科充公财产,本法分则有适当的规定。

依法限于充公财产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定拒绝。3.充公财产以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财产强迫使用权收归国有为内容。

首先,其限于对象不能是犯罪分子,对那些没触犯刑律而只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不能限于适当的非刑罚方法。其次,该刑罚的内容是褫夺犯罪人的现有财产,这是充公财产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仅次于区别。

在限于充公财产时,应该把它同受贿违法扣除、充公违禁品加以区别。根据本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扣除的一切财物,应该不予受贿或者责令退赔万B罪分子以犯罪手段所取得的财物,本不属于他所有。因此,应予以受贿或者责令退赔,使受损失的公私财物恢复原状。

可见,受贿违法扣除与充公财产是性质有所不同的。充公财产也不同于充公违禁品。所谓充公违禁品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对犯罪分子非法持有人法律禁令的物品,如枪支、毒品、淫秽物品等不予充公;二是作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即犯罪分子犯罪时所用于的财物,如假造货币的工具、杀人凶器等不予充公。

充公财产应该留意的问题? 1. 关于财产刑中以充公财产偿还债务被告人债务的问题 《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充公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不顾一切债务,必须以充公的财产偿还债务的,经债权人催促,应该偿还债务。由此,笔者指出在审判实务中首先是要界定犯罪分子在其财产被充公之前否所负了此债务,如果在充公之前就早已构成的债务,法官就应该给与充分考虑,否则债务就不出考虑到之佩。其次,合法的债务,这里的“合法”是法官在审理中应当重点审查的一个关健环节,看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债务否有不合法的,比如:赌所产生的债务是不合法的,不应未予偿还债务。

第三,被告人所负债务应该在充公财产数额之内不予偿还债务,若同时有多个债务经债权人催促又足以偿还债务的,有类似情况,如依法抵押、借贷的,按民法的理论,有优先权的,可以优先展开偿还债务,否则应该按比例展开偿还债务,这更加公正、合理。第四,必需经债权人明确提出催促,催促的期限刑法中仍未明文规定,但根据民法的理论,当债权人告诉或者应该告诉之日起剩二年的法院不予反对,否则不不予偿还债务。

2.关于被告人庭前缴付罚金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庭前缴付罚金的作法尽管不合乎罪刑法定原则,但不利于法院被判后,被告人所被判的罚金需要即时缴纳做到。因此,各地各级法院一般来说作法基本上是完全一致的,要想要解决问题此类问题,规范庭前缴付罚金的明确不道德。笔者指出,首先,要法理说明。

对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法官要用法理去说明被判其财产刑的现代刑罚理念,让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确实理解我国近期的刑事政策;并拒绝被告人或者其家属向审判机关申报财产,及时让法官理解其家庭财产状况,使得法官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家庭财产的具体情况,正确地限于财产刑,根据被告人缴付罚金的展现出,从而可以获得审判机关的贬斥惩处。其次,要合理引领。对庭前缴付罚金的被告人或者其家属要大力引领,主动让他们认识到大力交纳罚金是一种忏悔展现出,在主刑上可以对被告人亦须贬斥惩处,希望其积极主动强迫交纳罚金,以超过财产刑中的罚金需要及时交纳,不至于法院有“空判”的现象产生,同时这也必须家属的大力因应。第三,有宽严政策。

对被告人强迫足额交纳罚金,拒绝接受法院审判的,笔者指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忏悔展现出,在审判中要在主刑上反映宽大处理政策,这也合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3.关于财产刑的减低惩处标准问题 减低惩处是所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基于此,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笔者指出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决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死;法律没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死。

这一规定,就是一般来说所说的罪行法定原则。明确说道,对于犯罪的惩处,要严苛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重罪无罪,重罪重判。由此可见,对于被告人具备法定减低惩处情节的,其财产刑否也应该减低惩处。

笔者指出,根据刑法的规定,减低惩处是所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只要刑法针对某个罪名的规定设置了财产刑,财产刑就归属于该罪的法定刑范畴,因此,主刑和财产刑也某种程度限于减低惩处,这也合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2、坚决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长短,应该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讫和分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犯罪情节的长短,考虑到主刑和财产刑的刑罚量刑变化,同时也体现了刑罚的长短程度。

由此可见,减低惩处不仅包括主刑刑罚量的增加,某种程度包括财产刑刑罚量的增加,这也合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4.关于财产刑的继续执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对罚金的交纳和充公财产都有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由此,财产刑的继续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起诉书中财产刑部分的的犯罪分子不应缴纳的罚金、被充公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不予受贿上缴国库或者赔偿金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当前从我国刑事政策来看,各级法院限于了大量的罚金刑,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渐渐向人身自由和金钱的双重褫夺过渡性,反映财产刑的普遍运用,这也造成了我国财产刑的继续执行无以问题。导致继续执行无以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执行机构不具体,各庭室、局有互相推卸责任之斥。

尽管刑诉法规定了财产刑的继续执行由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及《关于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涉及精神,财产刑的继续执行并不归属于执行机构的法定业务范围。笔者指出,虽然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将财产刑的继续执行规定为执行机构专项职能,造成了法院在财产刑实际继续执行工作中对法律了解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但作为法院的执行机构展开财产刑的继续执行是更加慎重的,相比之下多达了刑庭“自审自掌”的不规范局面,这也合乎刑事法律宗旨。因此,法院的执行机构应该参考民事诉讼继续执行的原则,去依法继续执行本院生效的刑事起诉书中财产刑部分的财产刑。这样,更加能体现和确保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有效地构建刑罚的惩罚、威慑、维护功能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和根本性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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